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蒙古象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26 10:33:30    来源: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

    本规则经过 2017 年 12 月 7 日在呼和浩特市举行的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全体 会员大会通过。并在同时举行的蒙古象棋国际研讨会上发布。

    本规则通过之日起施行。蒙古语文本是本规则的正式文本。

 

前言

 

    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及其所有会员单位组织或认可的比赛必须遵循本规则。 同时希望本协会以外组织方也遵循此规则进行比赛。

    会员棋协可采用内容更为细致规则, 但该规则都必须以不违背如下原则为前 提:

    (一)不能与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正式规则有任何抵触。

    (二) 只限于在该棋协所管辖地区使用。

    (三) 不能用于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有关的选拔赛、称号赛、等级分赛等。

    

    第一部分  行棋规则

 

     第 1 条  蒙古象棋对局的性质和目标

    1.1 蒙古象棋对局由双方在一块称为“棋盘”的正方形上交替走动各自的棋 子来进行。对局应由执白棋一方先走, 黑方后走。一方走子之后, 其对方称之为 “轮到行棋”

    1.2 棋局第一回合规定

        双方第一步棋只能选择下述两种走法之一,选择权在于白方。

    (1)白方第一步可以将己方王前兵沿其所在直线向前走两格,则黑方也必 须将其王前兵同样向前走两格。这种开局称作“开放性开局”

        (2)白方第一步也可以将己方后前兵沿其所在直线向前走两格,则黑方也 必须将其后前兵同样向前走两格。这种开局称作“封闭性开局”

    (3)蒙古象棋第一回合有着双方棋手相互问候之意。

    (4)第一回合完成之后双方可以走其它棋子。

    1.3 每一方的目标都是置对方王于“受攻状态”,使对方无符合规则的着法, 可以避免王下一步被“俘获”。达到上述目标的棋手称之为“将死”对方或这一 术语的蒙古语译音“madlah”,并作为在对局中赢棋方。王被将死的一方作为输 棋方。

    1.4 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将死对方王的局面,作为和棋。

    第 2 条  棋盘和棋子的初始位置

    2.1 棋盘由 64 个(8x 8)大小相同、深(“黑格”)浅(“白格”)相间的方格 组成。棋盘置于对局者之间,双方的右下角必须是白格

    图一  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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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八列垂直的格子称为“直线”。八排水平的格子称为“横线”。同色格 组成的角对角相触的各行称为“斜线”。

    2.3  棋子

    (1)对局开始时, 一方有 16 个浅色棋子(“白棋”),而另一方有 16 个深 色棋子(“黑棋 ”)。

    蒙古象棋棋子有六种, 每方分别有 1 个王(Nvyan)、1 个后(Berse)、2 个车 (Hangai)、2 个象(Temee)、2 个马(Mori)、8 个兵(Huu)。后、车、象、马统称 为 Bod。

    棋子名称简易记录: 用蒙古语该棋子名称的首个字母代表记录。即, = 王、 =后、 =车、 =象、 =马、  =兵。

    蒙古人称呼国际象棋棋子也会对应的使用蒙古象棋棋子名称。即,王=King、 后=Queen、车=Rook、象=Bishop、马=Knight、兵=Point。

    其它国家、民族的棋手可以使用自有的国际象棋简易记录法来记录对应的蒙 古象棋棋子名称。举例,

    凯里尔蒙古文:王=H、后= Б、车= Тр、象= Т、马(ri)= М、兵= Х。 英文:王=K、后=Q、车=R、象=B、马(ri)= N、兵=P。

    (2) 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组织的比赛使用本协会指定的标准棋具。为了保 护传承棋具文化,各地区成员协会目前仍可使用当地惯用的棋具进行比赛。

    图二  棋子符号图

    2.jpg

    2.4 棋子在棋盘上的初始位置如图四。既白后在白格,黑后在黑格。 

    图三  棋子在棋盘上的初始位置

    3.jpg   


    第 3 条  棋子走法

    3.1  任何棋子不准走到被己方其他棋子占据的格子。如果一个棋子走到被 对方棋子占据的格子, 吃掉那个棋子, 并把它从棋盘上拿走, 仍算一着。如果一 个棋子攻击对方某一个棋子(下一步吃掉),则称之为捉子。如果是攻击王称之 为 “将军或这一术语的蒙古语译音 shag ” 。

    3.2  象可以走到或吃到它所在斜线上的任何格子。

    3.3  车可以走到或吃到它所在的直线和横线上的任何格子。

    3.4  后可以走到或吃到它所在的直线、横线或斜线上的任何格子

    3.5  象、车、后在进行上述着法时,不能跨越任何中间的棋子。

    3.6  马可以走到或吃到并非它所在直线、横线或斜线的与它所处位置最为 临近的格子之一。马在着法过程中所经过的邻近中间格子不能视为它所占据的格 子。

    3.7 (1)第一回合之后, 兵只能沿其所在直线向前走一格(该格必须是未被 其他棋子占据的)。

    (2)兵的吃子是兵走到其斜前方由对方棋子占据的格子, 吃掉该格内的棋子。

    (3)当一个兵到达离其初始位置最远的格子时, 必须变换为与它相同颜色的 后、车、象或马, 这种变换仍被视作同一着。变换何种棋子由棋手选择, 不受以 前已经吃掉什么棋子所限制。这种由兵变换为别的棋子的走法称为“升变”,升 变的新棋子立即生效。

    (4)兵可以吃子方式达到升变格升变。

    3.8  王可以走到或吃到未受到对方棋子攻击的任何相邻的格子。

    第 4 条  行棋

    4.1  走每步棋都只能用同一只手。

    建议: 按照蒙古族礼节习俗行棋使用右手。如果其他民族不忌讳, 也希望使 用右手行棋。

    4.2  行棋方如果预先向对手或裁判说明自己的意图(例如,声称“我摆正 棋子”或这一术语的蒙古语译音“zasya ” ),则可以在棋子所在格子摆正一个 或者更多的棋子。

    4.3  除第 4.2 条款列出情况以外,如果行棋方意图要走子或吃子时,触摸 了:

    (1)己方的一个或更多的棋子, 他必须走动所触摸的第一个可以走动的棋子, 或者

    (2)对方的一个或更多的棋子, 他必须吃掉所触摸的第一个可以被吃的棋子。 如触摸得是对方的王,他必须将军。

    (3)双方的各一个棋子, 他必须用己方的棋子吃掉对方的棋子, 如果这种吃 法不符合规则,他必须走动或吃掉所触摸的第一个可以走动或可以被吃的棋子; 如果无法确定何方棋子先予触摸,则以己方棋子作为先予触摸的棋子。

    4.4 如一方的兵升变, 则当所选择的升变棋子触及升变格时, 即为升变棋子 选定而不能再更换。

    4.5 如果所触摸的棋子不能走动或吃掉, 行棋方可以走任何合乎规则的着法。 4.6 兵的升变可以用各种不同方法完成:

    (1)兵不必非得放到到达的格子上。

    (2)把升变的兵移走和把新升变的棋子放到兵到达的格子上,这两个动作 的次序可以随意。

    4.7 当一个棋子已经从手中放开而放在可走的一个格子上时, 此后, 不能把 它移到另一个格子。这步棋应视为已经走出。此时有以下两种情况视为已经走子:

    (1)在吃子情况下,如果行棋方已经把被吃的对方棋子从棋盘上拿掉,把 自己的棋子放在新的格子上,同时吃子的这个棋子已经从他的手中松开。

    (2)在兵的升变情况下,当兵已经从棋盘上拿开,新的棋子已经从行棋方 的手中松开,并且已经放在升变格时。

    4.8 对于对方违反了 4.1- 4.7 条款的规定,如果行棋方一旦触摸了棋子,他就无权再提出对方之前违规的指控。如果裁判发现棋手违反上述条款, 也必须 立即干预,也对应等待棋手提出指控。

    第 5 条  对局结束

    5.1(1)将死对方的一方为胜方。至此,对局即告结束。

    (2)一方认输, 对方即为胜方。 至此,对局即告结束。

    5.2(1)行棋方没有合乎规则的走法可走, 同时他的王并未被将军对局结果 作和,这种局面被称为“无子可动 ”,如果造成“无子可动”次局面判为和棋。

    (2)当双方都不能以合乎规则的着法将死对方的王时,对局结果作和, 这种局面被称为“死和局面”。至此,对局即告结束,前提是造成这种局面的着 法是合乎规则的。

    (3)双方一致同意和棋,对局结果作和。至此,对局即告结束。

    (4)如果任何相同局面在棋盘上将要或已经出现 3 次或 3 次以上, 对局结 果可以作和。

    (5)如果在最近连续 50 回合中, 双方都没有走动任何一兵, 也没有吃过任 何一子,对局结果可以作和。

 

第二部分    竞赛规则

 

    第 6 条  棋钟

    6.1  棋钟是一个分别显示两个对局棋手各自用时的用具。比赛时限由竞赛规程或补充规定中规定。

    6.2 (1) 在对局进行过程中,每方在棋盘上行棋后,都应按停己方的钟并启动对方 的钟。这算是完成了一步棋。

    应允许棋手走完一步棋后,或者甚至在对方走完下一步棋后,按停己方的钟。 在棋盘上行棋和按钟之间的时间应视作棋手所用时间的一部分。

    (2) 参赛选手必须用下棋的手来按棋钟, 禁止手不离开棋钟的计时按钮和在棋钟上 方摆动。

    (3) 棋手必须正确地使用棋钟。禁止用力敲打钟键把钟拿起来或把它敲翻。不正确 地使用棋钟将按照 12.9 处罚。

    (4) 棋手只有在占用己方的钟走动着的时间里才允许摆正棋子。

    (5)  如果有一方不能用钟,该方可以提供一个裁判认可的助手来完成这一动作。其 中应由裁判以公正的方式来调校。

    6.3(1)使用棋钟时,每方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走满最低限度的着数或全部着数,或者 也可以规定在每步棋之后有一个附加数量的时间。所有这些都应在比赛前明确规定。

    (2)—方在一个时限内所节省的时间应与他下一时限可利用的时间相加,以便他累 计使 用,除非采用“加长”时间的用时模式。

    在“加长”时间的用时模式中,双方都拥有规定的“基本思考时间'  每方在每一 次行棋 时还有一定的“固定附加时间”。在固定附加时间用完后,才开始缩减基本思考时间。如果 棋手在固定附加时间用完之前按钟,无论固定附加时间所用多少, 其基本思 考时间不会改 变。

    6.4  当钟旗降的落, 应立即根据以上条例进行超时审查。

    6.5  在对局开始之前,由裁判决定棋钟的放置朝向。

    6.6  规定的开赛时间一到,应启动白方的棋钟。

    6.7(1)竞赛规程应当事先规定个迟到判负的时间。任何棋手迟到棋盘旁超过规定的时间, 应予判负, 除非裁判另有规定。

    (2)如果竞赛规程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间不是零, 而且双方中的哪一位都没有先到,则执白 棋的一方应承担所有的消耗时间,直到他到达棋盘旁为止, 除非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或裁判另 作决定。

    6.8  钟旗的落下以裁判亲眼目睹,或者由对局的任何一方提出有效的指证为准。

    6.9  除了应用第五部分 1 、2 条款中的任何一条外, 如果一个棋手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 规定的着数,该棋手应立即被判输棋。但是,如果形成的局面 是一方通过任何可能的合乎 规则的一系列着法, 都无法将死对方的王, 则对局结果作为 和棋。

    6.10(1)在棋钟没有发生明显故障的情况下,走时的每一个时分标志都被视作准确无误的。 有明显故障的棋钟应该更换;裁判应充分发挥他的判断力, 以确定新更换的棋钟上应当表明 的时间。

    (2)如果在比赛中发现某一方或双方的棋钟的设置不正确,则不论是哪一方运动员或裁判 都应立即停钟。裁判应恢复正确的设置,并调整时间和着数。他在确定正确的设置时,应当 利用他的最佳判断力。

    6.11 如果双方的钟旗都倒下, 而且判断不出谁的下落下的时候

    (1)如果双方的钟旗都倒下, 而且不能断定谁的钟旗先倒下, 应该继续下去。

    (2)如果双方钟旗都倒下的情况发生在一局棋钟所以余下的着数都必须完成的最后时段, 则对局应判为和棋。

    6.12(1)如出棋局出现暂停的情况,裁判应当暂停双方的棋钟。

    (2)棋手为了寻求裁判的帮助,参赛选手可以暂停自己的棋钟。例如:进行兵升变时,需要取得升变用的棋子。

    (3)以上任意情况下,应由裁判决定何时重新开始对局。

    (4)参赛选手以请求裁判的名义暂停棋钟的话, 该选手没有正当的理由的话按第七章第九 条处罚。

    第 7 条  违规情况

    7.1  如果出现不合乎规则着法以及有些棋子必须恢复到该着法未走出之前  的位置,  裁判应充分发挥他的判断力以确定棋钟上应表明的时间。这也包括裁 判有权不变更钟面 显示的时间。如果有必要, 裁判也应该调整棋钟的着法计数。

    7.2(1)比赛途中发现棋子的初始位置错误的话,结束棋局重新开始。

    (2)比赛途中棋子没有达到第一章 2.1 条款规定的整合相反, 应将弈成的局 面移动到正确放置的棋盘上再继续对局。

    7.3  对局开始后发现双方旗子颜色颠倒,该棋局应当继续下去。此时如裁判 做出另行判决应当予以接受。

    7.4 如参赛选手弄倒一个或者更多的棋子,该选手在自己的时间内把棋子归 位。如有需求选手可以通知裁判,裁判可以对该选手做出处罚。

    7.5 (1)如果在对局过程中发现有不合规则的着法, 包括出现的着法不符合 小兵升变或吃掉对方王的要求, 这时, 应将局面恢复到出现不合规则着法之前的 形势。如果这一最近的形势不能确认, 那么向前顺移到能够确认的尽可能近的形 势。对于不合规则抛,  应用第 4.3 和 4.7 条款规定处理,然后按恢复的局面继 续对局。

    (2)按第 7.5(1)条款执行时,对于-个棋手第一次走不合规则的着法, 裁  判应给其对方的棋钟上加 2 分钟;如果这是同一棋手第 2 次走岀不合规则的着法, 则裁判应判其输棋。但是当形成的局面是, 对方用任何可能的合乎规则的一系列 着法都无法将死时应判为和局。

    7.6  比赛途中发现棋子放错的位置,应该恢复到棋子错位之前的位置。如不 能恢复之前的位置的话那就按照之前的初始位置继续比赛。

    第 8 条  着法记录

    8.1(1)比赛中用蒙古象棋的标准记录法。比赛途中棋手应当认真、有顺序的记录对方和 自己的着棋步骤。记录时应当用比赛专门的专用表格纸。

    记录法:先记录白方棋子的位置, 棋子的代表字,着棋后的位置,黑方的记录方法也相同。 

    (2)比赛记录纸张上只可以记录着法、 时间、提和、 其他相关的的通知。

    (3)如果棋手不不能记录,在得到裁判的允许后可以由其助手代替做着法记录。裁判以对 双方都公平的情况下对时间做出调整。对老弱病残选手不作出以上的调整。

    8.2 记录全程应当在裁判的视野内进行。

    8.3 记录纸的所有权属比赛组委会。

    8.4 如果一方的钟上所余时间离某个时段的时限已不足 5 分钟, 同时没有每步棋另加 30 秒 或更多加秒的规定,一旦钟旗降落他 必须在棋盘上走出下一步棋之前在记录纸上补全未记 的着法。

    8.5(1)如果双方根据第 8.4 条款都不能履行记录,裁判或助理裁判必须尽可能到场并作好 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俟一方钟旗降落, 裁判应立即停钟,双方借助裁判或对方的记录纸 补全着法。

    (2)在棋盘上行棋之前, 如果仅仅一方根据第 8.4 条款不能履行记录,那么, 当尤论哪一方的钟旗倒下后, 他必须在棋盘上走动一个棋子之前补全记录。如果正是轮到他走棋, 他可借用对方记录_补全着法, 但他必须在走棋之前把记录纸还给对方。

    (3)如果没有完整的记录纸可以借用,双方必须在裁判或助理裁判的监督一个棋盘来重现 局面。在此之前,裁判或助理裁判应预先记下实际对局局面、双方棋钟用时和可以确定的已 走着数。

    8.6 如果双方都不能出示一方超过预定时限后的正确着法记录,对局的下一着应作为下一时 限的第一着,除非有证据表明已走了更多步数的着法。

    8.7 比赛结束双方在表明比赛结果的结果书上签字。如比赛结果有误, 在裁判做出另想判决 之前应当遵照比赛结果书的决定。

    第 9 条    关于和棋

    9.1(1)比赛规则可以规定,未经裁判的同意,棋手间不得同意和局,或者规定在一定的 着数前不得同意和棋,或者不规定着数。

    (2)如在比赛规则中规定双方可以同意和棋

    a.  一方想提议和棋应在他走出一着棋后提出,只有在和棋建议提出后,该方才能按停己方 的钟并启动对方的钟。对局过程中其他任何时间提议和棋也都有效, 但不能违反 11.5 条款 的规定。提和不能有任何附加条件。对方对此可以接受,也可以口头或以触摸一个子意在走 子或吃子的方式表示拒绝。

    b.  提和时每个棋手应在记录纸上记上如下符号: (=)

    c .按照第 9.2 、9.3 条款要求判定和棋者,应被视为提议和棋。

    9.2  如果相同局面至少已第 3 次出现(不一定需要重复着法),行棋方一旦提出, 对局结 果作和这可有以下两种情况。

    (1)相同局面即将至少第 3 次出现,行棋方先在记录纸上写下着法,然后向裁判声 明, 他准备走出该着法或者

    (2)相同局面已经至少第 3 次出现而且轮到提和方行棋。

    这两种情况的局面都被视为是相同局面。所谓相同局面是指每次都轮到同一方行棋,同种 同色的棋子都占据同样的格子,而且双方所有棋子的可能着法都是相同的局面。

    9.3  如果行棋方在如下两种情况之下时正确地要求判定和棋, 对局结果作和。 

    (1)行棋方在记录纸上写下并宣布他准备走的一着,将造成最近连续 50 回合 中,双方没有走动任何一兵,也没有吃过任何一子。

    (2)最近连续 50 回合中,双方没有走动任何一兵,也没有吃过任何一子。

    9.4  如果行棋方没有按照第 9.2 和第 9.3 条款要求判定和棋, 就按 4.3 条款触 摸了一个棋子,他便失去了在这一步棋时要求判和的权利。  

    9.5 如果行棋方按照第 9.2 和第 9.3 条款要求判定和棋,他应当立刻停止双方的钟他的判和 要求不得撤回。

    (1)如经审定, 要求判和理由成立,对局即告判和。

    (2)如经审定, 判和的要求不成立, 裁判应给其对手的剩余时间加上 2 分钟, 然后 应继续 比赛。如果此判和要求是依据意图要走的着法提出的,则这一步棋必须按本规则 第 3 、4 条的规定走棋。

    9.6 如果下面两种情况同时发生, 或只是发生其中一种情况,棋局应判为和局:

    (1)按 9.2(1)条规定的同样局面,如果对每个棋手来说,都已连续出现 5 次。  

    (2)对每个棋手来说都已走满 75 着而没有动过任何一个兵,也没有吃过一个子。

    9.7 当一方用任何可能的合乎规则的着法(即使对方用最差的着法应对)都不能造成将死的 局面时,对局结果应该判和。至此,对局即告结束。

    第 10 条  记分

    10.1    除非事先另有规定并予以宣布, 对于胜局或对方弃权局, 胜者记一分(1); 负者记零分(0);对于和局双方各记半分(1/2) 。

    第 11 条  棋手守则

    11.1 不能做任何干扰比赛的举动。

    11.2 比赛场地、卫生间、休息室、喝茶室、抽烟区、或者裁判规定的其他区域视为《比赛 场地》。

    只有裁判允许才可以做以下事情。

    (1) 选手离开比赛场地。

    (2) 着棋时选手离开比赛场地。

    除裁判、选手以外人员禁止入比赛场地。

    11.3(1)比赛当中禁止选手在笔记本、消息来源、建议、其他棋盘上进行研究。

    (2)比赛途中禁止选手利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如该选手在比赛途中携带手机等电 子产品均视为失败。

    与比赛规则不同的有, 惩罚、小权利、秩序、有一下:

    选手的衣着裁判可以要求对棋手的衣服 口袋 或其它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但安检查人应与棋手为同样性别。如选手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裁判可以按照第七章第九条进行处理。 

    (3) 抽烟只能在由裁判认定的地方进行。

    11.4 比赛结束的选手视为观众

    11.5 禁止对任何参赛者进行注意力分散和恼怒对方。此类包括无故通知、无故求和。在比 赛场地大声喧哗等。

    11.6 如违犯条例 11.1 到 11.5 的任何一个按第 12 条第 12.9 条进行处罚。

    11.7 以蒙古象棋规则为本,频繁犯规视将受到视为失败的惩罚。由裁判决定另一方的得分 情况。

    11.8 如比赛双方都符合第 11.7 条的规定,双方将都视为失败。

    11.9 关于蒙古象棋规则得到特殊分的, 选手有权利向裁判提出给予解释。

    11.10 如比赛规则没有别的规则下,即使在比赛结果书上签了字,也有向裁判提出异议和 申诉的权利。

    第 12 条  裁判的职责

    12.1  认真贯彻落实蒙古象棋的规则。

    12.2  裁判需承担一下责任。

    (1) 确保公平竞技。

    (2) 确保竞技最有利化。

    (3) 确保做好比赛环境的工作。

    (4) 创造有利于选手的条件。

    (5)  比赛过程要严格审查。

    (6) 对于行动不便, 需要医疗救治的选手进行特殊方案。

    12.3  裁判应当严格审查比赛过程, 对于时间紧迫的选手提出的通知,对选手的惩罚务 必要做好。

    12.4  裁判可以派出专门的人员,比如好几个参赛选手的时间即将到期和已经到期。

    12.5  参赛选手如遇到外来因素收到干扰,那么可以对两个选手进行加时。

    12.6  除蒙古象棋规则意外的情况下裁判不得直接干预。不公布着棋数,对方着棋,选手没有进行按棋钟等方面不得对选手进行提示。

    12.7  如任意一方发现有违规现象只可以通知裁判。没有资格告知其他选手。不得干预比赛, 严格禁止观众干预比赛。裁判有资格把清楚违规者退出比赛场地。

    12.8  在没有得到裁判的允许下不得在比赛场地或者裁判规定以外的任何场地利用手 机和电子设备。

    12.9  裁判持有的惩罚、判决方法如下;

    (1) 提示(提醒)

    (2) 增加选手棋钟的时间

    (3) 减少出现异议选手棋钟的时间

    (4) 给对方增加对于此棋局最有利的分数

    (5) 减少出现异议选手应得的分数

    (6) 对违规选手予以失败的通知(对选手的分数进行裁决)

    (7) 提前通知处罚

    (8) 让选手退出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