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蒙古象棋裁判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6 13:03:15    来源: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

( 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 2 2022 年 年 9 9 月 月 0 20 日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蒙古象棋裁判管理制度,提升裁判员队伍综合素质,保证蒙古象棋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古象棋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注册、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蒙古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惩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由本协会统一制作、统一颁发裁判员各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章 裁判 工作 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裁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工委”),是本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蒙古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培训、考核、选派、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裁工委成员由本协会理事和注册的裁判员组成,裁工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会长提名,由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委员由裁工委主任推荐,由本协会秘书处遴选。

    第七条 裁工委职责:

    (一)具体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并对各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年检、奖惩提出意见;

    (四)执行本协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

    (五)负责制定具体赛事现场执裁细则。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程序


    第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程序

    (一)具备各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裁判员填写本协会《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审批表》,提交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申请;

    (二)本协会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申请,全面审核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政治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并依据裁工委提出的能否晋升技术等级的初步意见,确定具体技术等级并颁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条件


    第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基本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形;

    (二)具备为蒙古象棋事业发展服务的正确思想;

    (三)承认和执行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章程;

    (四)为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注册会员。

    第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专业技术条件

    (一)三级裁判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2.具有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颁发的三级以上喜塔尔沁等级证;

    3.参加本协会三级裁判员培训,听取蒙古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基本知识、与此相关内容课程 16 课时以上,基本掌握和运用蒙古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

    4.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盟(市)、旗(县)级蒙古象棋竞赛的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懂得基本的蒙古象棋竞赛编排原则和办法。

    (二) 二级裁判员

    1.获得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书满 2 年,具备在盟市级以上蒙古象棋比赛中 2 次以上担任裁判工作经历,具备计算机操作技术,熟练掌握蒙古象棋竞赛编排方法;

    2.有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颁发的二级以上喜塔尔沁等级证;

    3.参加本协会二级裁判员培训,听取蒙古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与此相关内容课程 24 课时以上,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蒙古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

    4. 获得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蒙古象棋(公开组)比赛个人前八名、获得本协会主办的蒙古象棋(公开组、参加人数在 30 人以上)比赛个人前八名喜塔尔沁,可直接参加二级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三) 一级裁判员:

    1.获得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满 2 年、具备在盟(市)级比赛中 3 次以上担任裁判长或自治区级比赛裁判员的经历。

    2.具有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颁发的一级以上喜塔尔沁等级证;

    3.参加本协会一级裁判员培训,听取蒙古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与此相关内容课程 32 课时以上,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蒙古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熟练完成蒙古象棋赛事编排工作;

    4.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蒙古象棋(公开组)比赛个人前三名、获得本协会主办的蒙古象棋(公开组、参加人数在 30 人以上)比赛前三名喜塔尔沁可直接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本协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二条 由本协会主办竞赛的裁判长,由本协会选派。其余裁判员由本协会裁工委在相应级别的注册裁判员中选派,并报送本协会。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竞赛系列的裁判长,由一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三级以上。

    第十四条 各盟(市)举办的各类蒙古象棋竞赛的裁判长和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盟(市)蒙古象棋协会规定。

    第十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 公开原则——自治区级赛事由本协会于比赛举办前五个工作日在本协会官方网站公示裁判员名单。

    (二) 择优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 回避原则——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棋手(队)有相应关系(同一单位、亲属关系等)的,裁判员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或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四) 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五)均衡原则——在就近原则条件下,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多次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程序


    第十六条 本协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人选。

    第十七条 裁工委按照赛事等级和规模,选派本协会注册的裁判员。

    第十八条 裁工委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并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向本协会报备。

    第十九条 本协会在官网上公示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本协会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裁工委有权停止其执裁。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等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相应级别的蒙古象棋竞赛裁判工作;

    (二) 参加本协会主办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工委的工作,举报不良情形;

    (四)享受参加竞赛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等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裁判法规及相关纪律,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蒙古象棋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

    (三)积极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自觉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年检。


第八章 裁判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培训程序

    (一)裁工委承办各等级裁判员培训班须提前一个月向本协会提交拟承办培训班的具体承办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二) 培训时间:三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六课时;二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四课时;一级裁判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二课时;

    (三)各等级裁判员培训班授课教师由本协会委派。裁判员培训班授课教师一般从裁工委内部选派,必要时从外地聘请高级裁判专家进行授课,授课教师具体条件为本协会裁工委委员以上资质的裁判员或在自治区大型比赛中曾担任裁判长执裁经历,并熟练掌握蒙古象棋规则,且熟悉相关软件使用,掌握比赛编排方法。

    (四)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试内容为:蒙古象棋竞赛规则、蒙古象棋技术水平、裁判法规、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察;

    (五) 培训结业时根据本协会指定的培训内容,由裁工委自行命题现场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裁判员培训结业证书》,并根据考试成绩提出能否晋升技术等级的初步意见,报本协会审批,

    (六)培训结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过期仍未申报等级裁判员的学员需重新参加培训。

    (七)培训结束后,裁工委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协会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通过官网建立裁判员信息库,公布以下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出生日期、技术等级、注册单位等;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工委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赛事组委会对裁判员执裁行为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本协会裁工委对比赛裁判长、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级蒙古象棋比赛的裁判长,应当在赛事结束后对裁判工作进行总结,在七天内向本协会提交赛事报告。

    (三)本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二十六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本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向各参赛单位和执裁裁判员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裁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证、注册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本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考评、注册

    (一)本协会将根据裁判员工作年度记录和相应方面的意见,进行裁判员年度考评,将考评结果记入裁判员注册管理系统,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并评选年度优秀裁判员进行奖励。

    (二)本协会对蒙古象棋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各等级裁判员须注册成为本协会裁判员,裁判员须持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相应蒙古象棋比赛的执裁工作。

    (三)结合年度考核对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每年进行一次注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能否继续持证执裁,注册时间为每年 10 月 1 日-12 月 31 日,注册费 100元/年。裁判员未按规按时进行注册,无权持证开展执裁工作。若两年持续未进行注册,本协会取消裁判员资格,注销注册登记,依规公示。

    第二十八条 违规违纪裁判员惩戒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经裁工委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出现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或连续两年未年检技术等级证书;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经裁工委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工委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证书:经裁工委或赛事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规违纪裁判员的惩戒程序

    (一)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做出,并报备裁工委。

    (二)取消裁判执裁资格的,由裁判长与赛事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工委同意并报本协会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工委和赛事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本协会批准,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本协会官网予以公示。

    (四)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被处罚的裁判员有权在 15 日内向本协会申诉。

    第三十条 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惩戒

    (一)选派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要求选派裁判员,造成比赛或监督管理工作混乱的,本协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做出书面检查或进行岗位调整。如涉嫌操纵比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在一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本协会对选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时处理。

    (三)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裁工委授权监督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举报程序

    (一)本协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二)实行实名举报制度。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举报材料要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内容,并由举报人亲手签字。

    (三)本协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 30 天内做出调查处理决定。

    (四)本协会、各盟(市)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内蒙古蒙古象棋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于 2023 年 1 月 1日起正式实施。